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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5: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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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一)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二)办人秘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识。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五条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六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条公文签发后,公文制作处室应及时反馈给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八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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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5:3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一)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二)办人秘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识。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五条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六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条公文签发后,公文制作处室应及时反馈给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八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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