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微信公众号
    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外事办公室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搜本站
内蒙古
  • 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党建工作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民间友好
  • 港澳事务
  •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0: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本办政府信息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务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监察室负责对本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办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省外办服务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社会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相关单位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大家评议; 
    第六条 办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机关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0471-4824541,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 中央外事港澳机构
    外交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驻港澳机构
    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 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
  • 港澳驻京办事处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澳门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网站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6
  • 蒙ICP备18002418号-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80号 联系电话:0471-4865605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 邮编:010098 网站支持IPv6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搜本站
集约化标识
  •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党建工作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民间友好
  • 港澳事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0:0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本办政府信息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务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监察室负责对本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办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省外办服务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社会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相关单位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大家评议; 
    第六条 办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机关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0471-4824541,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80号
  • 蒙ICP备1800241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6
  • 联系电话:0471-4865605 邮编:010098网站支持IPv6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