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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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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二)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成效
    第三条  考核等次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绩考核细则》。
    (二)各处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绩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奖惩措施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每年11月中旬进行年终实地考核,考核工作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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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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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了确保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二)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成效
    第三条  考核等次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绩考核细则》。
    (二)各处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绩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采取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奖惩措施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每年11月中旬进行年终实地考核,考核工作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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