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办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办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处室主动公开网站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网站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外办纪检监察室举报,并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有关处室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有关处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