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微信公众号
    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外事办公室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搜本站
内蒙古
  • 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党建工作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民间友好
  • 港澳事务
  •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领事认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6 15:4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到: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办法》分总则、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在全面总结领事认证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领事认证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领事认证的定义、领事认证机构和人员、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的审核标准、领事认证的效力以及异议处理程序等内容。
    一、明确领事认证机构

    《办法》规定外交部负责国家领事认证工作。根据文书流转方向,领事认证可分为对国内文书的认证以及对国外文书的认证。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外交部另有规定外,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前,应经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认证;国外出具欲送往国内使用的文书,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由我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认证。《办法》同时还对认证机构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程序作出规定。
    二、明确领事认证程序
    《办法》设专章共12条对领事认证的办理流程、领事认证申办材料、审查标准、文书装订要求、认证书式样、内容以及出证时间、认证书生效时间等领事认证程序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申请人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身份证件、申请表、申请认证的文书以及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认证申请时,领事认证机构可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领事认证审核标准
    《办法》规定领事认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事认证机构除对文书上的印鉴、签名、装订等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还将对文书是否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对于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办法》第23条明确了5种情形: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领事认证机构和人员责任
    《办法》第9条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领事认证人员不得实施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领事认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领事认证等行为;为确保办事效率,《办法》规定,对领事认证文书符合要求的,领事认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对于经过审查,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办法》要求领事认证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材料。
    五、厘清领事认证效力
    领事认证的核心是确认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和签名属实。《办法》第31条明确,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进一步厘清了出文机构、领事认证机构的职责,避免申请人、文书使用方的误解和对文书的不当使用。
    六、明确异议处理机制
    针对领事认证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领事认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确有错误的,领事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 中央外事港澳机构
    外交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驻港澳机构
    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 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
  • 港澳驻京办事处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澳门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网站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6
  • 蒙ICP备18002418号-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80号 联系电话:0471-4824679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 邮编:010098 网站支持IPv6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搜本站
集约化标识
  •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党建工作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民间友好
  • 港澳事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领事认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6 15:4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办法》分总则、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在全面总结领事认证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领事认证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领事认证的定义、领事认证机构和人员、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的审核标准、领事认证的效力以及异议处理程序等内容。
    一、明确领事认证机构

    《办法》规定外交部负责国家领事认证工作。根据文书流转方向,领事认证可分为对国内文书的认证以及对国外文书的认证。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外交部另有规定外,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前,应经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认证;国外出具欲送往国内使用的文书,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由我驻该国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认证。《办法》同时还对认证机构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程序作出规定。
    二、明确领事认证程序
    《办法》设专章共12条对领事认证的办理流程、领事认证申办材料、审查标准、文书装订要求、认证书式样、内容以及出证时间、认证书生效时间等领事认证程序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申请人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身份证件、申请表、申请认证的文书以及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认证申请时,领事认证机构可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用途,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领事认证审核标准
    《办法》规定领事认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事认证机构除对文书上的印鉴、签名、装订等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还将对文书是否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对于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办法》第23条明确了5种情形: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领事认证机构和人员责任
    《办法》第9条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领事认证人员不得实施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领事认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领事认证等行为;为确保办事效率,《办法》规定,对领事认证文书符合要求的,领事认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对于经过审查,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办法》要求领事认证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材料。
    五、厘清领事认证效力
    领事认证的核心是确认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和签名属实。《办法》第31条明确,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进一步厘清了出文机构、领事认证机构的职责,避免申请人、文书使用方的误解和对文书的不当使用。
    六、明确异议处理机制
    针对领事认证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领事认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确有错误的,领事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政策文件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80号
  • 蒙ICP备1800241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6
  • 联系电话:0471-4824679 邮编:010098网站支持IPv6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